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創業協力補助計畫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事業經營,透過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減輕創業初期之壓力與負擔,並協助其事業穩定經營,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協力補助計畫,提供最長2年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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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創業計畫及切結書、其他與創業相關之專業證明資料)。
(二)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均須含詳細記事)。
(三)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四)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五)申請補助營業場所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
對象
(一)設籍並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6個月以上者。
(二)年滿18歲以上,且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且親自經營創業工作。
(四)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且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1年。
(五)非經營公益彩券(電腦型)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六) 未曾申領政府機關之創業營業場所租金補助、設施設備補助、利息補貼或本市摘星計畫創業補助。
補助之限制條件:
(一)租金補助期間不得受僱於他人或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
(二)共同創業者以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提出申請。
(三)前條規定設籍、居住地及商業、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之期間應自申請日回溯計算。
(四)申請人創業營業場所之房屋不得為申請人、 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所有。
(五)本計畫之補助,每人終身以1次為限。 -
資金額度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標準:
依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補助2年:
1.第一年:補助金額為每月實際租金之60%,且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2萬元;
2.第二年: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核定補助金額之50%,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萬元。
(二)設施設備補助標準:
補助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設備(不含耗材、裝潢設施設備維修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但不得超過設施設備申請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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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
邱小姐04-22289111分機3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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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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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福利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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