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6
桃園市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針對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提供創業營業場所租金或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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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1.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2.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3. 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4. 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直系血親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設備補助:
1.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2.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3. 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買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 -
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年滿18歲至65歲。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創事業之公司登記、商業設立登記或領有執業許可證未逾一年,且其營業稅籍設於本市
(六)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 -
資金額度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五十。但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設備補助:按創業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不含耗材)費用核定補助。但每案最高不超過總設備費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二款補助每人終身各以申請一次為限,營業場所租金或設備補助擇一申請者,得分別核予補助。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建築物,應位於本市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
諮詢窗口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障就業科 03-333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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