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補助,設籍新北市年齡20~65歲、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提供最長2年租金補助,設備最高新臺幣10萬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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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應附文件
1. 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
2. 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
3. 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幸福餐車契約書影本。
4. 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5.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6. 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補助項目指定文件
(1) 租金補助: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須經公證)影本。
(2) 設備補助:創業設立登記或就服處以正式公文函請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日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置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購置之設備照片。※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申請書」及「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之文件送審,並應於審核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 以幸福餐車輔導計畫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
• 以計程車開業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 -
對象
1.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 6 個月以上。
2. 年齡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
4. 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或與本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簽訂新北市政府幸福餐車輔導計畫經營示範契約書(以下簡稱幸福餐車契約書)未滿一年,且實際營業場所應與商業登記地址、公司設立地址或幸福餐車契約書所約定之地區相同。
5. 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6. 非屬電腦型公益彩券或運動彩券經銷商。
7.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2. 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連同申請人一併申請補助,申請人數以二人為限。
3.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終身以補助一次為限。
4.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經核准者,於本補助期間,不得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或有受雇情事。 -
資金額度
一、租金補助: 以申請人實支之租金並參酌實際營業使用面積之比例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期間自核准之當月起算,最長 2 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3萬元為限,但第 2 年之補助金額為核定金額之 60% 。
二、設備補助: 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設備(不含耗材),每案每人最高補助設備費不超過總設備經費 50% ,最高金額 10 萬元。 三、申請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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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584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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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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