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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7

新北市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針對年滿20歲至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 申請方式

    應附文件:
    1. 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
    2. 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證明。
    4.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5. 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申請書」及「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之文件送審,並應於審核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 對象

    1.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
    2. 年齡在20-65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
    4. 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或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一年,且登記地址應與實際營業場所相同。
    5. 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貼同性質之補助。
    6.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2. 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同一合資創業之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五人。
    3. 辦妥營業登記後始登記為合資者,不得申請之。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終身以補助一次為限。

  • 資金額度

    1. 補貼申請人因創業需求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後所需繳付之利息。
    2. 貸款每人最多以1筆為限,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70萬元,補貼年限最長7年。
    3. 利息補貼金額以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第1年全額補貼,自第2年起逐年遞減10%。
    4. 每年六月、十二月起之十五日內,依規定請領補助款。

  • 諮詢窗口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 #6584

  • 網站

  •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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