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新北市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針對年滿20歲至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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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應附文件:
1. 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
2. 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證明。
4.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5. 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申請書」及「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之文件送審,並應於審核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
對象
1.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
2. 年齡在20-65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
4. 於本市設立公司、商業登記核准或取得開(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一年,且登記地址應與實際營業場所相同。
5. 未獲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貼同性質之補助。
6.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2. 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同一合資創業之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五人。
3. 辦妥營業登記後始登記為合資者,不得申請之。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終身以補助一次為限。 -
資金額度
1. 補貼申請人因創業需求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後所需繳付之利息。
2. 貸款每人最多以1筆為限,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70萬元,補貼年限最長7年。
3. 利息補貼金額以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第1年全額補貼,自第2年起逐年遞減10%。
4. 每年六月、十二月起之十五日內,依規定請領補助款。 -
諮詢窗口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 #6584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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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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