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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苗栗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28

苗栗縣政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申請方式

    收件日期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依向勞青處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但本計畫經費於上開期間內用罄或未獲縣議會審議通過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 對象

    申請人(指新創事業之個人、事業體或事業體的負責人、出資人,下同)
    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 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5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 申請苗栗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應設於苗栗縣者。
    (四) 除前款條件以外,於外縣市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公司實際營運據點為苗栗縣者。
    (五) 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3.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4.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5.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6. 勞動部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7. 其他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核准保證且通過承貸銀行審核之微創及新創性質貸款方案。
    上述貸款方案用途限為創業準備金、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
    (六) 本計畫補貼期間未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創業補助者。

  • 資金額度

    (一) 自本計畫公告實施後,符合本計畫之條件者,補貼115年貸款所生之利息,最長以1年為限。申請人經勞青處資格審查通過者,檢具文件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得不予補助。
    (二) 符合條件者,同一申請人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續貸之利息不予補貼。
    (三) 補貼利率,依本計畫第4點第5項各款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三為限。

  • 諮詢窗口

    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電話:037-322150 

  • 網站

  • 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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