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度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
為輔導原住民族合作社組織,提升營運績效及開拓市場能力,並鼓勵深根在地就業、永續經營及改善部落生活品質,促進原住民族合作社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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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獎勵申請作業:
「考核獎勵」114 年獎勵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及 115 年獎勵應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應於 115 年 1 月 31 日前申請;「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營收成長獎勵」應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營收計算倘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配合財政部稅捐稽徵處公告延長結算日期後 10 日內截止收件),須提送下列申請文件至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申請文件倘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圖記,申請期限依郵戳日為憑,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影本。
(三)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有效證明影本。
(四)與申請獎勵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影本。
(五)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上年度決算書表、紀錄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得免附)。
(六)114 年公告之考核評列結果證明文件影本,未附則視為無考核成績。
(七)申請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者,應附訓練課程證書影本。
(八)申請營收成長獎勵者,應附 114 年及 113 年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核認)。
(九)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者,應附 114 年參與政府採購決標證明或相關契約文件影本。
(十)領據(應黏貼合作社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一)切結書。
補助申請作業:應於 115 年 1 月 31 日前提送下列申請文件至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初審,申請文件倘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圖記,申請期限依郵戳日為憑,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申請補助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附)此揭露表。)
(二)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影本。
(三)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有效證明影本。
(四)與申請補助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影本。
(五)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上年度決算書表、紀錄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得免附)。
(六)114 年公告之考核評列結果證明文件影本,未附則視為無考核成績。
(七)申請開辦費、營運設備費者,應附註記明細之估價單或標註價格之型錄等文件;歷年曾申請原民會開辦費、營運設備費者,應附原民會補助之財產盤點清冊。
(八)申請業務費,執行場域租金補助應附租賃證明、社員名冊等文件影本,水電、通訊、網路補助應附 2 個月繳費收據(1 年內)影本,會費補助應附相關佐證文件。
(九)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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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原住民族合作社(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 80%),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
二、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
三、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
四、獲原民會歷年計畫之補助款無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五、經主管機關稽查無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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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度
獎勵項目及標準:
申請「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營收成長獎勵」、「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之原住民族合作社,114 年應獲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 113 年度考核評列為乙等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考核獎勵:114 年獎勵 114 年獲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 113 年度考核評列為甲等以上者,及 115 年獎勵 115 年獲中央或地方合作社主管機關公告 114 年度考核評列為甲等以上者。
1. 考核評列「優等」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15 萬元。
2. 考核評列「甲等」者:核發獎勵金 10 萬元。(二)參與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合作社之職員、社員參與內政部辦理之合作社教育訓練、研習,於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期間取得課程證書;每社獎勵 1 萬元。
(三)營收成長獎勵:依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淨額成長者(114 年與 113 年相較)予以獎勵;每社獎勵標準依下列成長比率:
1. 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成長達 10%至 25%者:核發 2 萬元。
2. 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成長達 26%至 60%者:核發 6 萬元。
3. 營業收入淨額相較成長達 61%以上者:核發 10 萬元。(四)取得政府採購標案獎勵:1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參與政府採購並依法得標者予以獎勵;契約變更視為原契約之同一案件。
1. 得標件數 2 件至 3 件者:核發 2 萬元。
2. 得標件數 4 件至 9 件者:核發 6 萬元。
3. 得標件數 10 件以上者:核發 10 萬元。
補助項目及標準:
「開辦費」與「營運設備費」應擇一申請,「營運設備費」、「業務費」連續申請以 3 年為限:
(一)開辦費:成立未滿 1 年,得申請補助項目含基本設備(如桌椅、電腦、電話、投影機、印表機等)及營運相關器材、設施設備,每社最高補助 10 萬元,申請以 1 次補助為限。
(二)營運設備費:成立 1 年以上,得申請補助項目以營運相關器材、設施及設備為限,如設備屬於跨用途(例如多功能機具),申請單位應就其與營運目的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不補助基本設備(如桌椅、電腦、電話、投影機、印表機等),審核原則以直接提升合作社營運績效或產能為主要原則,應符合與合作社核心營運直接相關,非供個人使用,具備提升營業收入、降低成本或改善營運流程之必要性,及非屬一般性行政設備或消費性設備等條件。每社最高補助 10 萬元,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於使用年限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含開辦費所購置)。
(三)業務費:補助項目包含執行業務場域之租金、水電、通訊、網路、物品、郵資、運費、參展和參訓國內出差旅費(含交通、住宿)、網站架設維運、會計相關帳務費、推廣或展售活動、辦理國內教育訓練相關費用、推動合作社會費及其他必要業務等費用,不補助購置資本門(財產),編列參考補助標準表;110 年起每社累計至多申請補助 3 年。如申請租金補助,房東不得為社員及聘任人員,且承租人應為申請之單位;申請水電、通訊、網路之帳單名稱非為社名,則應出具實為單位使用之切結相關資料。
1. 114 年公告考核評列乙等以上者,每社最高補助 15 萬元。
2. 114 年公告考核評列未達乙等或無考核成績者,每社最高補助 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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