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為舒緩我國女性、中高齡國民及設籍離島居民於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協助其事業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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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申請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下併稱負責人)曾參與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 18 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並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審查結果通知函及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二、申請本貸款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
(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
(四)申請事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最近3個月內申請事業及其負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
(六)申請事業負責人參與政府機關(構)3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再次申貸者免附)。
(七)申請事業負責人設籍於離島者,應另檢附3個月內戶籍謄本。
(八)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之證明文件。 -
對象
一、貸款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 5 年,且員工人數(不含負責人)未滿 5 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 5 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公司、行號或有限合夥。
(三)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二、創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本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未滿 45 歲之成年女性。
2.年滿 45 歲至 65 歲者。
3. 65 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二)登記為貸款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三)未同時為其他事業之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
(四) 3 年內參加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 18 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 -
資金額度
一、貸款用途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二、貸款額度
本貸款額度依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 200 萬元。符合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50 萬元。 -
諮詢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創業諮詢服務專線: 0800-092-957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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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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