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雲林縣政府為鼓勵縣內「農業農產品加工、紡織、文創(設計與數位內容)及工業 4.0 製造生產類」等地方特色產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縣內具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特配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雲林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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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申請書郵寄或親送至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受理期間: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5 日(二)止(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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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一)設籍(立)於本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經濟部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 -
資金額度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之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申請專利費為限,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 50% ,且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整。(建議補助款以 50-70 萬為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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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沈先生 05-552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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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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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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