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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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1樓
114年收件日期: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
115年收件日期: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 -
對象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彰化縣小型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縣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
(一) 設籍(立)於彰化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7.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8.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不在彰化縣內。
9.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
10. 不同申請案件廠商負責人相同者,或經本府認定屬重複投遞性質者。
11. 相同或類似計畫創新研發內容已獲得其它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申請廠商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業者應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
計畫屬性:
本計畫屬性依計畫領域區分為「智慧機械」、「車輛運輸」、「民生化工」、「生技與食品」、「紡織」、「創新服務」等六大領域。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
1.「創新技術」: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且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或創新應用,具有創新性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創新服務」: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的建立,或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經營或服務模式之創新,進行具產業價值或科技含量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 -
資金額度
(一)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專利申請費等科目。
(二)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若為聯合申請者 2 家各別上限亦為 100 萬元),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財務規劃以利計畫執行。
(三)已連續 2 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廠商,自籌款編列經費需超過需求補助款 1.5倍,補助款上限為 100 萬元整。
(四)申請計畫期程統一為 10 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 1 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 -
諮詢窗口
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04)753-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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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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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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