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高雄市政府為培養本市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與競爭力,鼓勵創新創業及中小企業在地紮根,推動「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培育創新創業,增加投資高雄、創造就業機會、拉近產業距離以及縮短產業差距的機會,以加速提升高雄市中小企業競爭力。
-
申請方式
(一) 本計畫全面採線上申請,請上「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點選進入線上申請系統,登入帳號進行基本資料填寫,並上傳應備資料。
(二) 請廠商逕自確認申請資料及上傳文件,確認無誤後請點選送出並取得收執聯,方完成線上申請。為避免網路繁忙造成申請作業未完成,請提早作業並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申請,倘若因網路繁忙或系統操作錯誤等因素以致造成申請作業未完成,請自行負責。
(三) 線上申請系統受理期間:自 115 年 5 月 15 日至 6 月 17 日止,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報名或另以紙本寄送申請資料者不予受理。
-
對象
(一)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事業,並取得本市轄相關主管機關(如高雄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國內中小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之事業。
(三)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 (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 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7.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 (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8.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 5 年。(五)本計畫僅適用於業者將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六)申請本府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同公司(商業)或同一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七)聯合申請計畫之申請單位間不得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4 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所稱之關係人。
(八)若曾經執行過高雄市地方型 SBIR 計畫,或近 5 年曾執行過類似性質之政府計畫廠商,請於計畫書中詳細填寫相關資料,本府因審查計畫需要,申請廠商應提供曾執行計畫之相關資料,若填寫不實或拒絕提供,本府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九)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5 年內 ( 110 至 114 年度)曾獲得 3 次高雄市地方型 SBIR 計畫補助者,本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
資金額度
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份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100 萬元。
►聯合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200 萬元,且每家廠商上限為新台幣 100 萬元。 -
諮詢窗口
SBIR計畫推動辦公室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0樓-1
電話:07-2227604
E-mail:[email protected] -
網站
-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
本網頁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與資訊提供之用,相關內容若有異動,請以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之正式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