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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常見問題

申請發明專利要注意什麼?

發佈日期:2025.11.25

何謂發明?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判斷產品或技術是否應給予發明專利,首先會看該案是否符合發明的定義及記載要件,再依專利法考量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三要件的具體內容

審查發明專利三要件
1. 產業利用性-若申請專利的發明在產業上能夠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上明顯不能被製造或使用的發明,則不具產業利用性(ex: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導致紫外線增加,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目前無法做到故不具產業利用性)
2. 新穎性-申請專利的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有新穎性;若申請前已構成先前技術就喪失新穎性
3. 進步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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