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民宿登記要準備什麼資料及費用?
發佈日期:2024.02.26
根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請民眾向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提出申請。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規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後,始得開始經營。
(1)申請書。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3)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建築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免附)。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7)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1)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2)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