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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簽證申請資格
創業家簽證可以個人或團隊名義申請。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 (二)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 (五)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 (六)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
- (一)在臺灣還未成立事業,申請人須符合個人條件第(一)條至第(七)條之一。
- (二)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 (三)團隊應以三人為限。
(備註):《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三點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名單(包含計畫、園區、創育機構、競賽、展演及獎項名單等等),由經濟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