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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原則公告版

發布日期: 2021/06/11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社會創新行動方案推動方針,並利各行政部門及社會大眾識別社會創新組織,並促進社會創新組織穩健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社會創新,指運用科技、商業模式等不同創新概念及方式,以改變社會各群體之間的相互關係,並從中找出解決社會問題之新途徑。
三、 本原則所稱社會創新組織,係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或我國關切社會議題為組織目標及其社會使命,且登錄於本部所建置之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資料庫網站(以下稱本網站)之組織。
社會創新組織包括下列營利及非營利事業:
(一) 營利事業: 
1.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2. 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
3. 依有限合夥法登記之有限合夥。 
(二) 非營利事業: 
1.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部落公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合作社或儲蓄互助社。 
2. 依農會法、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或農田水利會。 
3. 有具體運作組織或資源投入推動社會創新之公立大專校院。
四、 社會創新組織須於本網站揭露其章程、合夥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中有關社會使命之內容,每年並應定期揭露更新下列事項(社會創新組織揭露格式詳如附件):
(一) 組織基本資料。
(二)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我國關切社會議題之社會使命及營運模式。 
(三) 營運現況、年度成果及社會影響力呈現。 
(四) 依社會創新組織之性質揭露下列財務資訊事項: 
1. 營利事業:公益事項辦理情形,及政府補助款所占收入來源比例。
2. 非營利事業:商業行為所占收入來源比例及財務報表。
(五) 其他相關文件或證明。 

五、 社會創新組織未揭露或更新前點所定內容逾一年,本部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將該組織於本網站中移除。
六、 登錄於本網站之社會創新組織,如有違反法規並經判決或裁罰確定者,本部得邀相關主管機關討論,取消該組織於本網站之登錄資格。
七、 本原則應配合行政院「社會創新行動方案」進行必要之修正,如有未盡事宜,將適時作滾動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