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03年12月成立「創新創業政策會報」,擬訂五大策略,下設4個分組推動,以達成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矽谷,並成為青年創業圓夢園地之目標。其中,「創業環境組」工作要項之一係引進新創事業人才,因我國現行並無以「創新創業」事由,核予外國人停留或居留簽證,故參考國外經驗,並配合創業拔萃方案策略一法規鬆綁所研提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規劃開辦「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提供較其他國家便利之居留條件,以提高誘因吸引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創業,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
「創業家簽證」適用對象除外國創業家外,港澳創業家亦比照適用。其中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具備高中以上學歷,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3.取得國內外專利權。
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5.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關於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