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活動蔚為國際風潮,為競逐國際人才,若干國家已推出創業家簽證制度,吸引外國人士至當地創新創業。
政府參考國外經驗開辦「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提供較其他國家便利之居留條件,以提高誘因吸引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創業,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
「創業家簽證」適用對象除外籍創業家外,港澳創業家亦比照適用,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獲同意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三)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五)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六)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七)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九)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為團隊者:
(一)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八目條件之一者。
(二)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三、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六)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七)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八)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九)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四、創業家簽證申辦資格及窗口等相關問題的洽詢單位及電話如下:
(一)資格條件審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電話:(02) 3343-5700。
(二)申請遞件窗口:
1.外籍創業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5、2343-2895。
2.港澳創業家: 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9-9983
五、相關資訊英語版可連結(English Version):
1.Entrepreneur Visa Introduction
2.Application Categories for Entrepreneur Visa &
Examination Directions of Entrepreneur Visa Qualification for Foreign Nationals
創業家簽證 協助外籍創業者進入台灣創業的契機
發布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