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2021/04/21
適用範圍說明:
(一)研發替代役係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出生替代役體位者,並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之役齡男子,於民間產業以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二)申請之新創事業應為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事業,且其負責人以依法登記代表法人之董事為限。
(三)申請之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2.本人為發明人,且該發明已依法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及該專利為新創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3.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定名台灣新創競技場TSS)者;或曾進駐上述園區並經TSS推薦者。
4.獲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獎項,且該獲獎獎項為新創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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