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計畫為加速推動農村社區產業發展,針對農村社區產業相關已設立或預定設立之企業,提供必要之專業育成輔導及資金補助,健全其企業組織與提升經營能量,帶動農村社區經濟成長;同時引導朝向社會企業發展,兼顧社區、環境及居民照護等社會責任,進而厚植農村社區自主發展與活化再生基礎,擴大農村再生施政綜效。
二、申請期程與收件窗口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5年4月30日(六)止。
申請方式:以郵遞或專人應備文件送達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前瞻服務部 杜鈺梅小姐收(一式3份,分別以長尾夾夾妥,併裝於封套內,封套外部請書明「申請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以郵戳為準。
收件窗口: 杜鈺梅小姐(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前瞻服務部)
地址: 臺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電話: 02-2391-1368分機6315
三、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或預定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業。
(二)經營項目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
(三)農村社區企業所在地登記於已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內。
(四)農村社區企業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已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內。
四、推動重點
(一)本計畫以農村社區以生活、生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為輔導之範圍。申請參與本計畫之企業經資格審查並完成經營管理培訓後,提出經營計畫書,於通過本計畫審議小組審核,成為受輔導企業。
(二)本計畫補助款依審議小組核定額度,分期撥付受輔導企業,並委託具產業輔導經驗之專業團隊提供諮詢輔導。
(三)本計畫之受輔導企業則應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進度查核、效益追蹤並依據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辦理回饋事宜。
五、補助營運資金
每一受輔導企業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補助款運用應符合農委會核定之計畫內容,計畫編列經費之執行期程以二年為限,採逐年編列,會計科目及報支認列原則詳如須知附件資料所示;且各用途項目之經費編列,補助款不得超過該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六、計畫回饋
受輔導企業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隔年起五年內,每年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作為計畫之衍生收益,提撥農村再生基金專戶,分年提撥之累計總額以所受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
七、諮詢窗口
孫先生 02-2391-1368 分機8981 [email protected]
杜小姐 02-2391-1368分機6315 [email protected]